近日,某地电视台与当地执法部门通过短视频平台开展了一次夜查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直播。期间,一名涉嫌酒驾的司机提出可以配合检查,但不接受直播拍摄。由于电视台对其提出的要求未予理睬,双方发生争执。据统计,这场直播的实时观看人数达到500万人以上。
近年来,“直播执法”人气颇高,不仅有助于实现政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也可以拉近执法人员与群众的距离。但同时,也有部分网友担心自己的隐私会被侵犯。
直播执法要避免侵犯当事人隐私
“直播执法”作为阳光执法的创新之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信息公开的一种进步。网友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发表评论,不仅提升了公众参与度,起到推动多元主体实时互动的作用,也可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动文明执法。“相较于在政府官网上张贴违法公告、以电视等传统媒介进行报道的形式,‘直播执法’更能提高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违法成本的曝光率,警示广大群众,预防违法行为和震慑欲实施违法行为的潜在人群,规范当事人的社会活动,提高群众守法的法律意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律师也表示赞同:“直播执法提高了执法行为的严格性,也让网友更直观地学习了解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
“这种执法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在直播里面一定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针对直播执法中隐私可能会被侵犯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因为在执法现场有的行为还没有被.终定性,例如对违法者的现场处罚,还有很多在证据采集上出现反转的情况,如果没办法实时对当事人面部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的话,建议还是要保守报道。”
直播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意愿
既然“直播执法”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拍摄呢?如果被侵权,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
谈到“直播执法”的弊端,张力表示,“直播执法”因其受众范围广、平台监督难度大,易导致网友对当事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刺探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诱导不知情的网友侵扰当事人的住宅安宁,甚至引发肢体等暴力冲突,不仅罚不当其过、矫枉过正,还在此过程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诱发更深层次的侵权行为等社会矛盾。
“所以,在执法直播中,新闻媒体一定要具备新闻传播者的职业素养,正确使用和科学地表达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公共信息的能力。即便当事人违法面临被判刑,犯罪记录属于隐私,更何况在执法现场一切都未被定义的情况下,不能够随便播出。当事人可以针对执法直播行为及时叫停,直播者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朱巍表示。
如果被侵权,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张力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直播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是否在客观事实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自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终局性地对当事人发生效力方能曝光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足以将当事人身份进行特定化识别的信息,而在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往往还未发生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救济权。
直播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
直播新闻中所涉及的事项受到公众的质疑或者广泛关注时,如果直播内容涉及轻微违法,将轻微违法者的肖像与影像放在网络公共空间上,并不适宜。“新闻报道自由是相对的,而人格权是..的,法律应给予人格权的行使以强制性的保障。在新闻批评和人格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着重保护人格权,不能以行使新闻自由为借口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当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与保护人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禁止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如果直播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侵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朱巍表示,执法直播如果没有技术同步处理,我们主张谁拍摄谁负责。像普法宣传,摄像头可以面对交警或者大环境来宣传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应当避免直接或间接出现可以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如果报道中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使用公众肖像权的,这种情况个人信息的使用有三个原则,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朱巍进一步表示,短视频传播是很好的形式,尽量做到事后传播,不要为了点击量,把当事人的违法违章信息直播出去,避免侵权造成过度执法,引发其他方面的争议。
“执法人员授意媒体直播或者发现直播行为后未及时对媒体直播过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而是纵容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力表示,媒体未对执法事件的当事人的面部进行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直播平台对直播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情形下,执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平台对相关直播视频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行为,平台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就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媒体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知道直播侵权行为的,与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执法”应该将更多的重点放在规范执法程序和警示宣传教育上,在震慑违法、引导群众的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受访..表示,要强化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隐私权、肖像权保护相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同时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督管理,在实施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中,要牢固地坚守不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底线,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如果报道内容涉及公开他人的隐私、利用他人的肖像,则需要主动与对方交流与沟通,在征得对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报道。此外,公众应当文明观看直播视频,不应成为过度报道的参与者和传播者。
你怎么看待“直播执法”中的隐私保护?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